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新闻速递 >法律指引

法律指引

律师浅析第五期: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2020-04-13 04:45:37 PM

    作者: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

案例:杜某系某公司职工,2008年1月15日,杜某查询工资卡时,发现工资卡里没有11月份的工资,12月份的工资也少了241.48元。于是,杜某向公司财务询问,得知由于其在工作期间,擅自改换钻头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3617.78元,公司决定由杜某按全部损失的50%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扣除了他1809元的工资,其中11月应发工资1567.52元全部扣除,12月应发工资1113.73元中扣除241.48元。杜某不服,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1809元工资。

 

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杜某未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擅自改换钻头,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17.78元,对此,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公司只能从杜某2007年1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313.50元,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222.75元,共计扣除536.25元。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杜某工资1272.75元。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员工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员工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员工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员工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员工主观上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员工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本案中,杜某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改换钻头,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可见,满足上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因此,杜某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就第二个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采取按月扣除员工工资的形式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一是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二是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一次性扣除杜某全部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返还杜某被违法扣除的工资。

知识拓展: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不仅企业应对给员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员工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法》限定了企业可以为员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企业要在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只能依据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过错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结语:虽然法律对于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企业在行使这项权利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举证难”:企业不但要证明员工的行为确实给企业带来了损害,还要证明损失的实际数额。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一方面,应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损失计算的依据与标准;另一方面,当损害发生时,应及时固定和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事后主张赔偿时有据可依。


1586767665132365.jpg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访问学者)广西警察学院教师、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律师代表

手机号(微信同号):18977259951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非诉国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