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本期我们继续带大家梳理“三金”中的赔偿金,并且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和支付情形。具体的解释,详看下文。
案例:
王某于2007年1月1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商场店员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16日,该贸易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你在我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商场规定,持积分卡作弊累积高额积分,已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故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共6个月工资。
审理结果:
庭审中,王某对解除通知书中记载的违纪事实不予认可。该贸易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上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因此,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该贸易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故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4个月的工资。但是,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驳回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刚刚出台之际,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之后,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由于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作出的赔偿,两者的性质和支付条件不同,因此,不存在同时支付的问题。本案中,仲裁庭根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裁决支持了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同时驳回了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符合法理原则和上述规定的。
知识拓展: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在实践中一直是比较容易引发争议的。对此,企业HR应掌握有关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规定,准确运用相关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一、什么是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的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二、赔偿金的支付情形?
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支付,也叫法定赔偿金;二是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仅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应当支付法定赔偿金的情形,而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
1.支付法定赔偿金
法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给员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前提,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法定赔偿金的支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违法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被责令限期支付但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或补足低于本地区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但逾期未支付或未补足的,按应付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的2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年限为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依据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给员工造成了实际损害为前提,且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的民事责任,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以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为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招录时扣押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劳动者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健康的;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7)未及时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用工,且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对上述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比例分摊和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其应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①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2)劳务派遣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个人承包经营违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赔偿金的支付是否适用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际,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关于赔偿金的支付是否也适用分段计算,以及如何适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各种争论和意见层出不穷。我们下面举例分析:
员工甲2001年1月入职某公司,2009年9月15日公司与甲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甲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0元,当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后甲申请仲裁,公司的解除行为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解除,须向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在赔偿金的计算上,却出现以下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方式1:支付标准和赔偿年限都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之前的法律规定单倍计算,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为:7×15000元+(2×9000元×2倍)元=141000元
方式2:支付标准分段计算,但赔偿年限不分段,自入职之日起的工作年限均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为:(7×15000元+2×9000元)×2倍=246000元
方式3:支付标准和赔偿年限都不分段,按2008年《劳动合同法》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根据入职之日起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为:9×9000元×2倍=162000元
上述3种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均碰到过,总的来说,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实务中第1种处理方式已经遭到了否定,赔偿金的支付年限不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但关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也就是按上述第2种方式还是第3种方式计算赔偿金,实践中还一直存在争论和不同的解释。但总的来说,按照第3种方式来计算赔偿金,目前已经成为各地仲裁机关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流意见。
作者: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访问学者)广西警察学院教师、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律师代表 手机号(微信同号):18977259951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非诉国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