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恢复执行:2年
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也就是民诉法修正后的第250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7、财产查控
银行存款 1年
动产 2年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 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8、执行异议
一般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或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注:民诉法修正后对应是第236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注:民诉法修正后对应是第238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9、审查执行异议和办理完毕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10、听证和提出审理处理意见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1、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不服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期限:10日
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期限: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期限:一般是在本次执行终结前
法院裁定:6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