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条对当事人近亲属范围作出的扩张性规定,便于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对孤儿未成年人,有利于其近亲属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一、条文核心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以下主体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配偶(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如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二、关键实务要点 1. 亲属关系证明要求 直系/旁系血亲: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近姻亲:需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等; 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抚养协议、经济往来凭证、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 2. 代理权限范围 一般代理:提交证据、参加庭审、陈述意见等; 特别授权:需书面明确,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 3. 限制情形 利益冲突:代理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如作为证人)时,法院可拒绝; 身份不符:若亲属关系超出法定范围(如四代旁系血亲),需以其他身份代理。 4. 授权委托书要求 载明代理人姓名、关系、权限及期限; 当事人签名/盖章,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对比其他代理主体 近亲属 符合法定亲属关系 一般或特别授权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执业证书+律所/机构公函 特别授权(默认) 普通公民 经法院许可(仅限特定情形) 一般代理 四、实务建议 提前核实亲属关系:避免因证明不足导致代理资格被拒; 明确授权范围:尤其对和解、撤诉等关键事项需特别约定; 跨区域差异: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对“近姻亲”范围有细化解释,建议提前咨询。 案例一:继母代理继子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再婚,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李小某(8岁)。李小某因校园伤害事故起诉学校索赔,张某以继母身份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学校质疑张某的代理资格,认为其与李小某无血缘关系。 法院观点 张某与李小某共同生活5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提交了《结婚证》、居委会证明及李小某生父李某的书面同意文件; 法院认定张某属于“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具备代理资格。 典型意义 非血缘亲属可通过事实抚养关系取得代理资格,但需提供共同生活证据及被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认可。 案例二:堂兄弟代理房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起诉要求堂兄返还代持房产,委托其堂弟(王某父亲的侄子)作为代理人。被告以“堂兄弟属于四代旁系血亲”为由质疑代理资格。 法院审查 王某的祖父与代理人的祖父为同一人,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提交了族谱公证及户籍档案,证明两人为堂兄弟关系; 法院认定符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代理资格有效。 典型意义 三代旁系血亲计算方式:以同源祖先为起点,王某与堂弟同源于祖父,属于第三代,符合法定范围。 案例三:事实赡养关系认定案 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赵某(无子女)起诉侄子追索借款,委托长期照顾其生活的邻居刘某(无亲属关系)作为代理人。刘某主张与赵某存在“赡养关系”。 法院裁判 刘某提供近3年为赵某支付医疗费、陪同就医的记录; 赵某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虽无血缘或姻亲关系,但存在长期事实赡养,允许刘某代理。 典型意义 非亲属身份可通过事实赡养关系取得代理权,但需证明经济支持或生活照料的持续性。 案例四:配偶的兄弟代理离婚案 基本案情 陈某(女)起诉离婚,委托丈夫的胞弟周某作为代理人。男方以“姻亲关系已因离婚诉讼解除”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 诉讼时陈某与周某哥哥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周某作为配偶的兄弟,属于“近姻亲关系”; 法院裁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姻亲代理资格有效。 典型意义 姻亲关系以委托时而非诉讼结果为准,离婚诉讼中仍可委托配偶的近亲属代理。代理主体类型 资格要求 权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