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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继母、丈人、表哥、儿媳、小舅等能否以近亲属名义为诉讼代理人?

2025-03-31 03:52:24 P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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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对当事人近亲属范围作出的扩张性规定,便于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对孤儿未成年人,有利于其近亲属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一、条文核心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以下主体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配偶(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

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如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二、关键实务要点

1. 亲属关系证明要求

直系/旁系血亲: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近姻亲:需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明等;

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抚养协议、经济往来凭证、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

2. 代理权限范围

一般代理:提交证据、参加庭审、陈述意见等;

特别授权:需书面明确,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

3. 限制情形

利益冲突:代理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如作为证人)时,法院可拒绝;

身份不符:若亲属关系超出法定范围(如四代旁系血亲),需以其他身份代理。

4. 授权委托书要求

载明代理人姓名、关系、权限及期限;

当事人签名/盖章,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对比其他代理主体

代理主体类型资格要求权限范围

近亲属

符合法定亲属关系

一般或特别授权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执业证书+律所/机构公函

特别授权(默认)

普通公民

经法院许可(仅限特定情形)

一般代理

四、实务建议

提前核实亲属关系:避免因证明不足导致代理资格被拒;

明确授权范围:尤其对和解、撤诉等关键事项需特别约定;

跨区域差异: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对“近姻亲”范围有细化解释,建议提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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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一:继母代理继子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再婚,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李小某(8岁)。李小某因校园伤害事故起诉学校索赔,张某以继母身份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学校质疑张某的代理资格,认为其与李小某无血缘关系。

法院观点

张某与李小某共同生活5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提交了《结婚证》、居委会证明及李小某生父李某的书面同意文件;

法院认定张某属于“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具备代理资格。

典型意义

非血缘亲属可通过事实抚养关系取得代理资格,但需提供共同生活证据及被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认可。

案例二:堂兄弟代理房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起诉要求堂兄返还代持房产,委托其堂弟(王某父亲的侄子)作为代理人。被告以“堂兄弟属于四代旁系血亲”为由质疑代理资格。

法院审查

王某的祖父与代理人的祖父为同一人,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提交了族谱公证及户籍档案,证明两人为堂兄弟关系;

法院认定符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代理资格有效。

典型意义

三代旁系血亲计算方式:以同源祖先为起点,王某与堂弟同源于祖父,属于第三代,符合法定范围。

案例三:事实赡养关系认定案

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赵某(无子女)起诉侄子追索借款,委托长期照顾其生活的邻居刘某(无亲属关系)作为代理人。刘某主张与赵某存在“赡养关系”。

法院裁判

刘某提供近3年为赵某支付医疗费、陪同就医的记录;

赵某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虽无血缘或姻亲关系,但存在长期事实赡养,允许刘某代理。

典型意义

非亲属身份可通过事实赡养关系取得代理权,但需证明经济支持或生活照料的持续性。

案例四:配偶的兄弟代理离婚案

基本案情

陈某(女)起诉离婚,委托丈夫的胞弟周某作为代理人。男方以“姻亲关系已因离婚诉讼解除”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

诉讼时陈某与周某哥哥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周某作为配偶的兄弟,属于“近姻亲关系”;

法院裁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姻亲代理资格有效

典型意义

姻亲关系以委托时而非诉讼结果为准,离婚诉讼中仍可委托配偶的近亲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