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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将卫生间设在楼下住户厨房之上,楼上房主应先恢复原状,再向改造人主张权利

2025-02-20 05:04:16 PM

来源 | 最高判例 陈鸣鹤

裁判摘要:卫生间和厨房各自有特殊的功能,楼上住户改造房屋后将自家卫生间布局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之上,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有悖于公序良俗。下层住户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楼上住户虽主张其并非实际改造人,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据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担责后,再另行向实际改造人等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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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日期:2025年2月17日
张某甲、张某乙诉章某、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违规改变房屋结构影响相邻业主使用的,应当恢复原状
入库编号:2025-07-2-053-001
关键词: 民事 相邻关系 房屋改造 住宅设计规范 公序良俗 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基本案情: 
张某乙为202号房屋的产权人,张某甲为张某乙之父,二人居住使用202号 房屋。高某为302号房的产权人,章某为高某之妻,二人居住使用302号房屋,该房屋系高某在2019年购买的二手房。张某甲、张某乙因章某、高某将302号 房屋的厨房改为厕所,影响其对202号房屋的使用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称,因其房屋厨房天花板处漏水,其到楼上302号房 屋查看后发现对方改变了房屋原户型,将原有厨房和卫生间区域调换,擅自改  变房屋的使用功能。请求法院判令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恢复 到原设计位置。 
被告章某、高某辩称:该房屋所在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房屋布局不合理,原房主在出售该房前即将302号房屋改装为现状,被告居住使用后未对房屋进 行改装。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并未正对对方的厨房,只是发生了面积约1平方米 的重合,且该重合的区域并非厨房的功能区,卫生间马桶的下水管道也不与厨 房下水互通。 
法院经审理查明:302号房屋进门后左手的墙与垭口没有发生变动,进入垭 口后改为一个南北约为253cm、东西宽约244cm的方形客厅,客厅南侧右手边为  厨房门,厨房南北长约254cm、东西宽约112cm,灶台在西侧紧贴墙的中间;厨  房向南左手墙中部为卫生间的门,卫生间南北长约250cm,东西宽约105cm,马  桶在卫生间的东南角;厨房与卫生间为平行,均为长方形,原设计的卫生间位  置部分改为客厅,部分改为厨房,原过道改为卫生间的部分面积,即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22048号民 事判决:章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 的结构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章某、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京03民终190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改造使其卫生间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之上的行 为是否侵犯他人相邻权,案涉房屋产权人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 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 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 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4条规定:“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餐厅的上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93号公告明确:“现批准〈住房设 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案中,经法院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302号房屋原厨房部分面积改 造成了卫生间。房屋业主根据自己意愿和生活需要虽有对房屋进行相关改造的  自由,但相关改造需在现有住宅设计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居住相邻方应当遵  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302号房屋改造系对原房屋住宅结构的变动,客观 上形成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结果。鉴于卫生间和 厨房各自有特殊的功能,《住宅设计规范》对本案情形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案涉改造行为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符合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作为302房屋的下层住户,张某甲、张某乙认为该房屋改造结果对自己生 活造成不便不适,属情理之中,相关主张于法有据。章某、高某提出其卫生间并未直接布置在张某甲、张某乙的厨房上层,而是仅有一平方米的非核心区域 重合,该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违法改造房屋的正当理由。此外,章某、高某虽主张其并非实际改造人,但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据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担责后,再另行向实际改造人等其他责任主体  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章某、高某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 恢复原状。
裁判要旨: 
业主有权改造房屋,但不得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 正常生产生活。高楼住户改造房屋后将自家卫生间布局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之上 ,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有悖于公序良俗。下层住户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288条、第289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22048号民事判决 (2023年9月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9036号民事判决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