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观点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近两年来各地高院均倾向于双重赔偿
案例索引:《王菊华、陈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787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赔偿明细
序号 | 类别 | 交通事故 | 工伤 |
1 | 不可重复 | 医疗费 | 医疗费 |
2 | 可 双 重 主 张 | 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 |
3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4 | 交通费 | 交通费 | |
5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6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辅助器具费 | |
7 | 误工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
8 | 丧葬费 | 丧葬补助金 | |
9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10 | 残疾赔偿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11 | 死亡赔偿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12 | 营养费 | 伤残津贴 | |
13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14 | 财产损失费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二、关于第三人赔偿的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是否属于重复赔偿项目的问题。
实务中,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工资确实存在重合的情况,因此观点不一。
观点一,可以双重赔偿。理由如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条仅规定不支持医疗费的双重赔偿,并不包含误工费。二是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概念、性质、计算标准均不同,不属于重复请求,亦不属于实际发生费用。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2867号案件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在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申请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与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存在重复赔偿。”
观点二,不可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上述规定表明,第三人赔偿误工费是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的事实为前提,因此受害人不能因为一个损害行为获得重复利益,如果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误工足额赔偿的,不应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三、关于第三人已经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者能否要求双赔的问题。
笔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