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是每个人心中温暖的“港湾”,大多数国民观念中的家就是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但现实生活中,购买房产并非都能一帆风顺。众所周知,购买房产时,契税的缴纳是成为房屋权利人必不可少的“门槛”,经调查,契税的缴纳近期引起了诸多新型纠纷,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这样一则案例。
张某(化名)在2000年初远赴他国工作,在海外奋斗经数十年后,用其全部积蓄委托妹妹帮其在A城市买房,妹妹买房后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哥哥建议最好将房子出租,可减轻其部分压力,哥哥欣然同意。2015年左右,张某回国,并计划从此长居国内,但与家人间久违的亲情并未因张某的回归更加凝固,反而产生崩塌,究其原因就在于这套房产。 原来,张某回国后就一直想要将该房产收回自己名下,但妹妹却一直推诿,两人之间的亲情也因房产的权属之争而逐渐冷漠,后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确认房产归张某所有,妹妹需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张某自愿承担。

二、缴纳生疑,因契税讨说法
张某在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时,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买卖房屋的契税税率,以房屋过户时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向其征收了契税10万余元。张某十分困惑,认为该房产在买房时已经缴纳了契税,现在他依法院判决取得该房产,并非买卖房产,税务机关向其征税的行为属重复征税。 张某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缴纳的契税,税务机关针对张某的申请做出不予退税决定,后张某将该税务机关诉至法院。张某认为自己无需缴纳契税的原因是,他认为房子自始至终就是他的,先前妹妹是受其委托购买,购房资金全部是张某所出,当初买房时已经缴纳过契税。现在法院也判决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张某,过户行为只是将房子“物归原主”,既然是法院确认“我的房是我的房”,对张某而言,他认为自己实际是两次缴纳了契税,这也成为了他心头绕不开的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缴纳契税义务的基础是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客观事实,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应当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构成缴纳契税的应税事实。 本案中,张某通过诉讼确认其拥有房产所有权,并根据生效判决变更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从权利外观上看,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由妹妹变更为张某,张某确承受了房屋权属,发生了应税的事实,所以张某的确应该缴纳契税。而税务机关15年前征收契税是基于妹妹接受张某委托购买房屋并登记为权利人的应税事实,并不能因此认定税务机关对张某征收契税系重复征税。 税务机关第一次征收契税是由于张某委托妹妹购买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也是妹妹的基础情况,不能因此认定税务机关再次对张某征收契税系重复征税。同时,因为承受房产权属的方式不同,契税的税务率也不同,从行政法律关系出发,张某虽通过已生效的判决取得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但其确实与直接购买房产时承受权属的应税事实不同,从民事法律关系出发,张某确因先前的委托购房事实,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 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买卖房屋的契税税率,以房屋过户时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向其征收了契税的行为合理,符合征收契税的立法本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过法院详实地释法析理,消除了张某心中的困惑,张某服判息诉。

综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不断提升,多方面的征税纳税慢慢映入人们眼帘,而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有人因为某一个税收争议点困惑、纠结,最终让自己深陷其中,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影响。此时,关注税收政策、学习税务知识变得逐渐重要,当然,向税务律师咨询,让其答疑解惑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