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浅析(一)期:“疫情下的商机”---消费者怎么不做任人宰割的羔羊?
作者: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
一、对哄抬物价说“不”。
近日,湖北一家药店进价6毛一个的口罩,销售价1元一个被行政处罚的事件瞬间上了微博热搜,这反映了新冠疫情之下政府对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的高压态势。不得不说,政府的高压之下正是因为有暴利的存在,而很多商家依旧在铤而走险。日前,天价口罩、天价白菜时有出现、针对商家的哄抬物价行为,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我们鼓励广大的消费者敢于对商家说不,并做出以下指引,供消费者参照使用。
首先,大家都知道”哄抬物价可以举报“。但是,什么是哄抬物价,抬价多少算是哄抬物价?对此,我们先分析什么情形下构成哄抬物价。
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出具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是哄抬物价:(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因此,例如消费者在购买N95口罩时,商家强制消费者必须购买消费者根本不需要的蛋白粉、维生素等高价保健用品;例如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口罩时,平时配送费为5元,现在配送费增加至50元或者更好;例如消费者在购买的普通医用口罩时,市场价1元的口罩,需要花费20元等等,这些情况下,经营者非常有可能构成了哄抬物价。
我们建议:消费者可以立即进行举报,同时,消费者如果已经购买了相应的商品,那么要保留好付款凭证,购物发票。待有关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调查,如果有关部门认定经营者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如果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经营者要退还多付部分;如果造成消费者自身损害的,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举报的方式有: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者进入12315网站进行举报;或者微信搜索“12315”小程序,点击“我要举报”进行举报;又或者拨打110进行报警。
二、对假冒伪劣说“不”。
近日,多地警方查获,地方小作坊违规生产假冒伪劣的口罩,并且部分口罩已经销往全国各地。面对少数商家在不断膨胀的经济利益驱动下,趁机出售假冒伪劣口罩,消费者既要学会甄别真假口罩,还要学会如何维权。
我们提议:消费者一旦发现假冒伪劣的产品,消费者除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方式详见上方),还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回购买口罩的全部价款,并要求其额外支付3倍价款作为赔偿。(额外赔偿不足500元,应当按照500元计算)。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商家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商家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刑事责任: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商家还有可能构成以下犯罪,并且现在又是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特殊时期,针对商家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非法经营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 诈骗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虚假广告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 聚众哄抢罪
《新冠肺炎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访问学者)
广西警察学院教师、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律师代表
手机号(微信同号):18977259951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非诉国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