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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福建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二)

2019-12-03 04:39:36 PM

二十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14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二十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十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14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27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无法修复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十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7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十、贪污罪(刑法第382)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三十一、受贿罪(刑法第385)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15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十四、行贿罪(刑法第390条)【15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十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15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十六、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1】【15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七、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1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十八、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15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九、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5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第246条第1款)【10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一、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刑法第225条)【10

(一)违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二、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8

(一)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二)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

2.走私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高数量以上不满高数量5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

4.达到、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第二款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

4.达到第二款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四十三、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8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四十四、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8

(一)走私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走私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走私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走私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十五、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8

(一)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走私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25株,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四十六、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8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高数量以上不满高数量5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淫秽物品在款规定的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在款规定的高数量以上不满5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七、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8

(一)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走私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走私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