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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福建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七)

2019-12-03 04:48:32 PM

八十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刑修九】

 

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八十八、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3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八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41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十、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罪(刑法第225条)【23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一、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刑法第225条)【24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二、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第225条)【21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三、非法经营(赌博机)罪(刑法第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九十四、非法经营(伪基站)罪(刑法第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五、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九十六、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39

 

(一)偷越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境的;

 

5.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十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刑法第318条)【39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八、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8条)【39

 

(一)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9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39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