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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也能构成诈骗罪吗?是的!案例来了


案情回顾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多年男女朋友关系。20133月,两人冒充夫妻关系,以虚假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与宁都县某担保公司签订了《中介担保借款反担保抵押合同》,向该担保公司借款30万元。

 

 

两人借款后,除还了部分利息及中介佣金7500元外,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偿还,所借款项实际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用途,而是刘某乙用于购买小车、还债、日常花销等,为逃避还款,刘某乙变更手机号码并逃匿,致使该担保公司无法联系上刘某甲和刘某乙。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和刘某甲分别于20177月和20188月被宁都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9月,刘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07月,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刘某甲和刘某乙假冒夫妻,用虚假产权进行合同诈骗,结果没有“双栖双飞”而是双双入狱,值得让人警醒。检察官同时提醒大家,在订立合同之前,要对当事人的信用、资产、经营情况等进行核实,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谨慎签订合同,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