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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副检察长利用曾任反贪局局长等便利受贿1100余万元!
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等。



9月8日下午,无为市人民法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邺涉嫌受贿一案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建邺在担任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业务、结算业务款以及相关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6.122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建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建邺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无为市税务局党员干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延伸阅读:



据芜湖市纪委监委消息: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建邺简历: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1976年3月参加工作,198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学历。


1976年3月至1976年7月,安徽固镇县磨盘张公社下放青年;1976年7月至1980年7月,马鞍山市向山硫铁矿工人;1980年7月至1994年11月,历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刑事检察科科长,反贪局局长,正科级检察员、反贪局局长;1994年11月至1997年6月,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7年6月至1999年5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1999年5月至2002年8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处);2002年8月至2005年10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2005年10月至2015年6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2018年5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