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浅析第二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作者: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
案例:赵某2018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2019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某的意见,赵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赵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将终止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其通知赵某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不同意续订的证据。而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了公司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但未表明是由于赵某不同意续订才终止的。因此,裁决公司按照赵某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共4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维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为什么还会败诉呢,因为企业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缺乏证据意识,未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实际原因和过程,以及对企业有利的方面,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导致在仲裁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企业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内容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对于劳动合同是什么原因终止的,有关经济补偿作何安排等,都只字未提,因此,虽然喊冤,也只能承担败诉的责任。本案给企业HR们敲响了警钟,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但要有书面形式,更重要的是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和手续都应依法而为,言之有物。
知识拓展:上述案例中我们频繁提到了一个词“经济补偿金”。那么什么是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情况之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们将进行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是否期满将经济补偿金分为两种情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记忆,我们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为二类,:(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因以下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总结: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是否同意,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者有过错。
延伸:劳动者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或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非,用人单位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具体情形有: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此之外,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三是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因上述三项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权受到侵犯时的”补助“,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的解雇成本,也是企业不可逃避的法定之责。本期我们以案例开篇,向大家解释了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估计大家还会疑惑,如果单位要赔偿,那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具体的解释,我们下一期文章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访问学者)广西警察学院教师、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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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非诉国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