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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对部分款项的清偿不导致诉讼时效“复活”

民事关系中,债务人对部分款项的清偿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根据该规定,债务人若部分履行的话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在《诉讼时效规定》中,也有明确的解读,即其认为基于债务的整体性,在义务人部分承认或履行的情况下,我们应推定其认可全部债务的存在。对部分债务的承认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应及于剩余债务。部分清偿只是承认的一种类型,通过对债务的部分清偿,债务人有效的承认了债务的存在并承认了自己负有义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未届满前,对部分履行债务对全部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诉讼时效中断的立法目的相契合。但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