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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和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和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单一的或者唯一的,往往既有财产性质,也有非财产性质,或者诉讼请求中涉及多个财产性诉求,或者多个非财产性诉求。比如,当事人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撤销合同,但没有具体请求金额,或者诉讼请求为实现合同目的与金钱无关的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如协助办证、过户、备案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协助办理解押,等等。对于这些情形的诉讼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对非财产部分和财产部分分别计算后相加计算,也有的法院只计算财产性诉求,非财产性诉求不再计算,还有的法院就财产性诉求和非财产性诉求计算后就高计算。我们认为,涉及合同类的纠纷,如果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按件收费,不能起到诉讼费的功能作用,也不利于惩治不诚信行为,应当按照财产性案件收费,按照诉请所指向的合同、物权、股权等确定诉讼费收取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实际给付财产请求的,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如果当事人有多个财产性诉求,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应当合并计算后交纳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求的,没有实际的给付内容,也倾向于作为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是按件交费,不宜重复计算,只计一份诉讼费用即可。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既有财产性诉求,也有非财产性诉求的,按照财产性诉求计算较为合理,因为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是诉讼费用交纳的一个重要计算方法,且财产案件标准是有一定比例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越大,则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则越多。而非财产案件是按件交纳,且固定的诉讼费用数额往往较低。既有财产性诉求也有非财产性诉求的,较大的数额应当吸收较小的数额,因此仅按财产性诉求交纳即可。此外,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种多样,财产性诉求中不仅涉及债权,而且还涉及物权的,也应当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如果涉及的是特定物的,应当按照对原告进行释明,按其主张计算价额,再加上其他诉讼请求数额,合并计算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