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2015)民一终字第103号
裁判要旨 案件是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法律依据与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核心含义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存在以下情形时,可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达到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或案件公正审理的程度(如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行为能力人未代理等)。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审判委员会(审委会)的性质
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集体决策机构,负责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讨论属于法院内部工作程序,旨在确保裁判质量,而非直接面向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二、审委会讨论程序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内部程序属性
审委会的讨论是法院内部层级决策机制,其规范性要求(如讨论范围、表决方式)由《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约束,但这些规范主要调整法院内部管理,不直接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未直接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核心诉讼权利(如知情权、辩论权、回避权)受《民事诉讼法》明文保护,但审委会讨论本身不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直接干预。
即便案件未经审委会讨论,若裁判文书已载明合议庭意见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构成程序违法。
“严重违反”的标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列举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均未将审委会讨论程序纳入其中。仅当内部程序瑕疵导致诸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法缺席判决”等后果时,才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法。
三、典型案例分析与裁判逻辑
典型案例:某省高院再审裁定(2021)粤民申XX号
案情:当事人以原审法院未提交审委会讨论为由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审委会讨论与否属于内部工作机制范畴,未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合法性,故驳回再审申请。
对比案例:最高法公报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XX号
关键区别:前一案件仅质疑审委会讨论的形式,后一案件则指向审委会实际运行中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
案情:审委会成员在讨论前未自行阅卷,且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作出错误判决。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四、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可能构成“严重违法”的情形
程序性剥夺权利:如审委会讨论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或未将讨论结果告知当事人。
内部程序异化:如违反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定(如本应由合议庭独任审理的案件提交审委会),导致审判权滥用。
实务建议
当事人应重点关注直接影响自身权利的程序问题(如回避、证据质证),而非单纯质疑审委会是否讨论。
法院需完善内部程序记录机制,避免因审委会讨论流程不规范引发争议。
五、结论
案件是否经审委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原则上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只有当该内部程序瑕疵直接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或裁判明显不公时,方可能成为再审事由。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程序瑕疵的性质,避免将内部管理问题泛化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