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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律文书失效后,已自动履行者能否申请执行回转恢复原状?

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 自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能否申请执行回转?

裁判要旨

执行回转程序的基本前提是先前已启动过强制执行流程,但在此案例中,尽管二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并未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意味着执行程序并未实际展开。此外,二审判决后,案件所涉及的股权结构经历了重大调整,双方对于如何执行该股权的具体方式存在明显分歧,这表明简单的执行回转机制并不足以解决当前双方间的实质性争议问题。

案例索引

《杨×丽、苏尼特右旗盛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520号】‍

争议焦点

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 自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能否申请执行回转?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执行回转程序的适用性问题,二是关于苏右旗法院(2014)苏右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是否具备执行立案条件的问题。
首先,针对执行回转程序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回转的实施是建立在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基础上的。然而,本案中,尽管二审判决已生效,杨×丽并未申请执行,导致案件未曾进入执行程序。此外,判决后股权状况的重大变动及双方对如何执行股权的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精神,执行回转程序无法有效解决当前争议,因此内蒙古高级法院对执行回转程序的适用判断有误,需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苏右旗法院判决的执行立案问题,内蒙古高级法院(2019)民事判决撤销了锡盟中级法院的判决,维持了苏右旗法院的原判,该判决确认赵×武为盛利公司股东,持股6%,但未明确具体执行内容与义务主体。杨×丽虽失去了股权判决,但是否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仍需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本案缺乏执行立案的法定条件,锡盟中级法院(2020)执行裁定驳回赵×武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此外,鉴于盛利公司经历的增资等变化及双方对变更内容的争议,这些涉及公司及股东实质权益问题,适宜通过诉讼途径先行解决明确,然后通过执行程序确保权益的最终实现。


来源 | 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