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发布了首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共五件,编号25至229号,旨在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并统一裁判标准。这批案例涵盖学生欺凌、家庭虐待、非法售酒给未成年人、婚内监护权争议及隔代探望等社会热点,体现了司法系统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全面关怀。
最高法强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和民族未来。近年来,遵循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强化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保护机制,构建全链条防护网。针对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问题,法院通过提前介入,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多方面协同保护。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上,坚持教育挽救方针,注重宽严相济,与相关部门共同完善综合治理。
案例主要阐述了正当防卫,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实践,如界定正当防卫界限。
展望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发布更多指导性案例,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多维度保护机制的有效整合,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加有利的法治与社会环境,保障其健康成长。
一名化名为江某某的14岁中学生,就读于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事件起因于一次春游中,江某某与一位女同学交谈,被同年级不同班级的胡某误解为挑衅,要求江某某买烟道歉,否则威胁施暴。江某某虽购买了香烟,但未得谅解,反而加剧了胡某的攻击意向。
2019年5月17日早晨,江某某遭遇了同班同学孙某某及他人的多次挑衅与威胁,包括言语恐吓和轻微肢体冲突,孙某某还纠集了多名同学计划在课间休息时对江某某进行群殴。午餐后,孙某某进一步组织了更大规模的霸凌行动,最终在厕所内对江某某实施了集体攻击,其中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积极参与。在遭受包围和重压之下,江某某使用一把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4.5厘米,平时用于开药瓶)进行自卫,导致陈某甲背部被捅伤,吴某腿部被划伤,陈某乙在继续施暴时被腹部刺伤。事件导致陈某甲、陈某乙重伤二级,吴某轻微伤。
事后,江某某主动于同年8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江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辩称,江某某是在遭受霸凌情境下的正当防卫,对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人江某某在遭受校园霸凌过程中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据此宣布其无罪释放。然而,这一判决遭到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重新审视案情,决定撤回先前的抗诉请求。最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9日作出正式裁定,同意撤回抗诉申请,至此,江某某的正当防卫判定得以维持,法律正义得以彰显。
裁判理由
在分析被告人江某某面对校园霸凌事件中被迫反击的整个过程,其行为应被合理评价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江某某在遭遇孙某某等人的连续威胁和实际暴力对待时,尽管有口头上的反抗,但这种反应是在面对欺凌时的自然防御心理表现,不能视作主动挑起冲突的证据。考虑到江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承受能力,其在霸凌压力下的言行应当全面理解为自我保护,而非攻击性行为,其防卫意图明显。
防卫时间的合理性:江某某在两次采取防卫行动时,均处于遭受实际暴力侵害的进行时。第一次是在被多人围攻、被摔倒及群殴过程中,第二次则是刚从地上爬起又被袭击。这些时刻,侵害行为均是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即时性要求。
防卫手段的适度性考量:在被多人围攻的紧急情况下,江某某使用非管制的折叠刀进行防卫,虽然看起来是一种激烈手段,但考虑到其面临的是一对多的显著力量不对等,且是在连续遭受身体攻击的紧急情况下,其行为属于情急自保,未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考虑到其并未主动追击,仅在被攻击时做出反应,显示出一定的克制。
未成年人保护角度: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学校有责任预防和干预欺凌事件,教育学生及教职工识别和阻止欺凌行为。在江某某的案例中,如果学校或监护人未能有效介入并防止霸凌,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间接说明了江某某的处境更加被动,进一步验证其防卫行为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江某某在遭受霸凌时的反击行为,基于正当防卫原则,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突显现出未成年人保护和校园霸凌防治机制的重要性。